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那么,新个税实行之后,对律师又有什么影响呢?当下的状况又是怎么样的呢?跟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仕梅,一起了解吧!

廖仕梅

廖仕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律经济学博士、美国范德堡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兼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税法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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